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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717805228/2009-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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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0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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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 服办〔2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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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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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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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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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国家电监会职工住房管理费、取暖费报销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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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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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监会职工住房管理费、取暖费报销暂行规定
国家电监会职工住房管理费、取暖费报销暂行规定
根据《北京市普通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第37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以职工所填写的《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中的职工住房现况为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销办法 1.凡由会机关支付职工住房管理费和取暖费的,均需由机关服务中心以职工填写《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为依据备案; 2.报销管理费和取暖费,必须凭职工住房所在的物业管理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按规定时间报销。 二、报销范围 1.职工原单位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分配(职工本人承租或为产权人)的一套住房,或者职工本人承租或为产权人的二套住房(原单位补差住房等原因)均未达到其职务住房面积标准的; 2.无房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且产权人为职工本人的,或者职工原单位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分配(职工本人承租或为产权人)的一套住房未达到其职务住房面积标准,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另外购买商品住房且产权人为职工本人的。 三、报销标准 1. 参照《北京市普通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中乙类住宅标准报销; 2.职工原单位分配(职工本人承租或为产权人)的一套住房,或二套住房均未达到其职务住房面积标准的按实际报销; 3.无房职工购买的商品住房(产权人为职工本人)按其职务住房面积标准报销; 4.职工现居住原单位分配的未达到其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且另外购买商品住房(产权人为职工本人)的职工按其职务住房面积标准做差额报销; 5.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务住房面积标准 职务 住房面积标准 (1).正司(局)级 120 (2).副司(局)级 105 (3).正处级 90 (4).副处级 80 (5).正副科级 70 (6).科级以下 60 职工所住房为自供暖型式,职工需提供当年 11月至次年3月份的相关票据,按其职务住房面积标准报销; 6.职工所购住房属高档住宅的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的报销,参照普通住宅的报销标准;职工所填写《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中已达到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另购其它住房不再另行报销。 本规定自2007年度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国家相关新政策出台或标准调整,将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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